“枫桥经验”:传统基层治理的智慧与现代转化
时间:2025-08-22 来源:未知 点击:722次
本文旨在探讨新时代“枫桥经验”与中国传统基层治理的渊源与联系,深入分析两者在治理理念、方式、机制上的异同,并挖掘传统治理智慧在现代社会治理中的转化价值。文章指出,“枫桥经验”作为基层社会治理的中国方案,其核心在于变革治理流程、重塑治理方式、精准回应群众需求。分析“枫桥经验”与传统基层治理的关联,有助于理解两者在官方制度、民间力量、治理方式及时代地域适应性等方面的相似之处,并为现代社会治理提供宝贵的经验借鉴。文章详细阐述了传统基层治理在精简组织、综合协调、矛盾分流、官民结合、多元治理、自治组织以及地域适应性等方面的经验,并重点分析了“枫桥经验”如何对传统治理模式进行现代转化,如以“党建引领”替代“主官独权”,以“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深化“矛盾分流”,以“人民中心”升华“以民为本”,以及“三治融合”超越传统“多元治理”,同时强调“枫桥经验”在创新时代精神方面的独特性。
新时代“枫桥经验”是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大经验,被誉为基层社会治理的中国方案。贯彻和落实“枫桥经验”的内核意涵有助于变革治理流程、重塑治理方式、精准回应群众需求、切实提升治理效能和有利于基层矛盾治理。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和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要依循“社会治理思维变革”的理念逻辑、“多元主体治理”的互动逻辑、“数字化赋能”的技术逻辑和“为官为民”的目标逻辑,其中由社会管理向治理再向智治思维转变的理念逻辑是基层矛盾治理起点;从政府主导向多主体平等协商共治的互动逻辑是基层矛盾治理鲜明特征;数字化方式丰富治理手段的技术逻辑是基层矛盾治理科技支撑;“以人民为中心”的目标逻辑是基层矛盾治理终点,“枫桥经验”的发展和基层矛盾治理现代化转型的四种逻辑紧密相连,两者内嵌于基层矛盾治理现代化进程中。
**一、问题的提出**
当下对基层社会治理的创新与实践,逐渐要求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从传统文化中汲取优秀治理智慧,或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导入和融入基层社会治理创新,或者认为传统文化需要在基层治理中发挥积极与支撑作用。学习传统文化对基层治理的融入与作用,更需要对传统社会基层治理的有益经验进行挖掘乃至进行现代性转化。其中“枫桥经验”的产生与发展,与传统基层治理有深厚的渊源。将“枫桥经验”与传统社会基层治理相结合起来考察,有助于挖掘传统基层治理的优秀经验,也有利于理清此种优秀的传统经验与文化,得以融入现代基层治理现代化与创新,其中的转化与转变的可能。
然而,“枫桥经验”与传统基层治理之间关联研究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二者关联于空泛与抽象的价值、理念之上,如“群众自治”的社会结构,“和谐”“礼治”“义利观”“无讼”“实体正义”“仁者爱人”“兼爱”思想理念,乡贤调解与乡贤文化等。二是,二者关联于当地特色地方文化之上,如枫桥当地特色文化历史,典型历史人物事迹与思想,“耕读”“理学”与“说理斗争”文化传统等观点。三是,二者关联于“枫桥经验”产生与发展的背景与过程之上。简言之,传统基层治理是“枫桥经验”形成与发展的时代背景。“枫桥经验”与传统基层治理之间关联,需更进一步辨析。从形式上“枫桥经验”与传统基层治理,都可分为官方体制与民间力量两大部分。另一方面,进一步对此两部分的内容梳理,可分析“枫桥经验”中蕴含与暗合的传统社会基层治理内容。进而,总结归纳传统基层治理模式对现代社会治理创新的优秀经验,为现代性转化寻求相应方式与手段。
**二、“枫桥经验”与传统基层治理的官方制度**
“枫桥经验”与传统基层社会的治理模式,都包含官方制度在基层治理的体系与举措。不仅有整体视角上的官方组织架构,也有具体事务处理上的运行体系,以及动态上面对基层矛盾之时的处理机制。
**(一)简约集中的体制**
在组织结构上,“枫桥经验”具有“党建引领”的作用,被认为是根本保证。一方面,党对基层社会治理的领导与引领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党建”,重在党组织的建设。包括组织体系建设、全面领导制度、明确分工职能等,强化党的组织能力,形成多元化基层治理体系。二是“引领”,在于党组织领导的治理方式。包括发挥党的政治核心作用,思想引领作用,发动群众作用,社会号召作用等。另一方面,“党建引领”对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作用,首先是“枫桥经验”得以形成的原因;其次,党的领导也是其保持活力的原因,是“枫桥经验”得以保持生命力不断发展的根源;最后,党的领导是进行基层社会治理达到实际效能的原因。相比之下,传统基层治理在组织结构上与“枫桥经验”也有相似与暗合之处。
1.精简组织人员
传统基层社会治理在组织架构上,有集约化与精简化的特点。中国古代的县级行政设置相对稳定,数量基本维持在一千二百到一千五百个左右。反映出传统中国在基层治理上采用更为稳定与精简的治理思路,以及传统基层社会已可形成相对稳定与独立的运行体系与系统。此模式不仅可以减少官方组织设立,进而有控制行政运行成本的好处,而且有助于依靠基层原有乡土社会的因素与力量进行治理,稳固基层秩序,因而才有官方代表到县级就停下来,最底层的官员是知县的观点。另一方面,基层治理的人员设置有精简化的特点。以明清为典型,地方的主官设置仅设一人;佐贰官作为州县主官的辅助人员,如县丞、主簿等职位,人数一到四人左右,以及属官、教职、杂职等。随着明清人口的增加,地方事务处理难度剧增,但依旧保持人员设置的精简,不仅和整体国家对基层治理策略相符合,也受到了地方财政因素的限制,并且通过控制人数,符合地方治理过程的运行成本需求。简言之,传统基层治理在组织设置上强调组织精简与集约。
2.以主官为中心
在传统中国的基层治理实践中,地方主官也发挥着主导与核心的作用。以地方主官为中心,形成相对独立的系统,其包揽地方一切事务,管理县内一切事务。此与县制的稳定与精简有密切联系,县官的权力在明清时期更为集权。明清时期基层治理与政治体制的特色之一即是主官负责制,并且实行单一领导制,除了上级领导之外,缺乏其他的监督与把控,促使基层治理愈加个人的集权化。甚至从县衙建筑的风格与格局,也可以看出地方治理以州县主官为中心,由主官全权负责。从另一个角度而言,地方主官的核心作用,从反面来看也展现为从属官吏的“非正式化”。以清代为例,组织人员除了属于官府的胥吏与差役,还有地方主官所聘请的幕友。清代幕友群体的产生与兴盛,不仅反映的是对传统基层治理人员的精简化,而且通过此种精简化与“非正式化”,削弱地方治理过程中从属性人员对地方长官的核心作用进行妨碍与分权的可能。从以主官为中心进行精简化与集权化的运行架构与治理手段来看,在财政制约条件下此举也适应基层乡土社会的治理需求,实质上是官方治理体制与基层治理模式相匹配的一种制度设计。
**(二)分化统一的体系**
在具体事务的运行与处理上,“枫桥经验”展现“共建共治共享”的基本格局,反映基层治理中主要方式与体系。一方面,从共同建设社会事业,到共同治理社会活动,再到享有社会利益,以“共同”为特点,贯穿从建设到治理以及享有的全过程,是多元化的治理主体进行治理的方式。最主要展现于在政府之外,还要求社会组织、社会成员的参与及其公共意识,以及科技化、法治化和专业化作为技术保障。并且,“共建共治共享”实质上是基层治理过程中在主体上的多元化,在治理过程中体现公共性、合作性与开放性。在方式方法上也强调治理内容、事务之间的协调与贯通,有利于促进基层治理的开展更为全面与综合。传统中国的基层社会治理模式也有“综合治理”“协调贯通”的治理方式。
1.治理事务的多元分化
地方政务与基层治理过程中事务繁多,种类各异,地方州县主官一人分身乏术,即使是权力集中于主官,在现实的治理事务有明显的多元分化。如在中央层次的秦汉的“三公九卿”,隋唐时期的“三省六部”,以及明清时期在律例规定设置“六事法”,地方多设置吏、户、礼、兵、刑、工“六房”,协助处理各类具体事务,在基层治理事务上有着明显的分化。实际上地方治理中需要处理的事务相当广泛,如礼义教化、维持地方治安、军事兵防、司法案件处理、基层纠纷解决、农业、劳役、赋税、赈灾等等各个方面。从明代通行的《授职到任须知目录》中来看,地方事务分为祀神、恤孤、狱囚、田粮、制书榜文、吏典、吏典不许那移、承行事务、印信衙门、仓库等31个内容都是其职责范围。可以说,传统中国进行基层治理内容,重点在于维护地方与基层的统治需要,符合基层社会的各类社会关系与社会事业。
2.治理事务的统一把控
传统基层治理中,州县地方长官依旧对每个分化形成的治理事务,拥有管理与参与的权力。首先,基层治理的各项事务分化,都属于地方长官的职责要求:凡府州县一切事务皆宜付之守令,不得分侵其权。地方长官无法避免直接参与到基层具体的治理活动之中,因而“府总州县之政,事务繁多,又设佐贰以分之”,各类职权的赋予,看似有着多重身份,实际上地方长官没有分割各种职权,治理活动中的事务分类,是具体治理事务的功能分化。其次,州县长官通过对各部分人员的管理,而参与各类基层治理事务。县衙中幕友还是衙役等群体,都是协助基层治理与政务处理的人员,是由官僚群体所派生与雇佣,在权力与待遇上有着结构性的差异与关联。在实践中地方主官也会通过各类方法与策略,如利用幕友去监督、驾驭典史、衙役等群体。最后,从传统基层治理的空间结构来看,从县政务办公的大门与仪门,到各类幕友办公的大堂,再到州县主官所在后堂建筑群,县衙布置反映出地方主官对待不同政务负责群体的基本态度与功能定位,也是基层治理的权力构造差异与特征:吏典、衙役为办事人员,幕友为政务协助与参谋工作,三者相互连接,归根到底地方主官都可以进行协调把控。
可见,传统基层治理的各类事务有多元的分化,地方主官可以参与所有看似分化的事务。但是,州县与基层的事务之多,虽有统一的架构与权限可能,“一人政府”的设置难以做到“枫桥经验”的“协调贯通”。
**(三)矛盾分流的机制**
“枫桥经验”在动态与实践层面,一方面,在具体方法上有多种形态,如“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打、防、教、管”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经验,“四前四早工作法”“矛盾化解五分法”等,以及人防、物防、技防、心防为内容的“四防并举”主要方法;另一方面,从实质来看,“四防并举”的治理机制是通过各种治理手段与方式,将矛盾解决在基层,其重点之一在于“矛盾化解”,通过各种方式尤其是教育、说理的手段使矛盾“就地解决”,实现“不上交”,重点之二在于“矛盾分流”,对“大事”与“小事”的差异,由不同层级进行处理。此种对“矛盾”进行“化解”与“分流”的动态机制,在传统中国基层治理的制度与实践中也有暗合。
1.民间“细故”的自理
传统基层治理对民间“细故”的处理,以明清时期为例,可以分为“制度规定”与“司法实践”两个方面。在制度规定上,对民间“细故”的范围与内容有规范与界定。“细故”用法多样,表现出传统法观念与文化的观点。多数出现是以名词加以使用,如“口角细故”“饮酒细故”“田土细故”“寻常细故”,或者直接以“细故”的使用,即“该犯张添受以细故逞忿手要害,立毙其命”。最为典型的语句则“细故”与其他“刑名”案件的区分:嗣后各省州县审理词讼,无论命盗重情,及户婚田土钱债细故,若有审断不公,稽延拖延等情……倘原告所控尽虚,或以细故捏写重情,逞刁妄控。此种将“细故”与“重情”“大盗”明确区分开来,形成严重性与否为标准,重要为“重情”,细枝末节的“户婚田土钱债”为“细故”。因而,可以大致确定“细故”的范围,即在法律规定上主要集中在“户役”“田宅”“婚姻”“钱债”等内容,并且也反映传统法文化对“细故”的基本的观念与态度。
在司法实践中,对民间“细故”,多采用“自理”的处理方式。首先,州县长官虽然对基层治理中出现的所有纠纷与矛盾,都具备管辖权与处理义务,但需要依照“细故”与“重情”进行区分,州县只能对笞刑案件处理;其次,民间“细故”的自理,在引用的法律规定上富有弹性、随意性与灵活性,在许多案件中并不援引法条,而使用自身的经验与常识,在职权范围内对“天理”“国法”与“人情”进行平衡;最后,所谓民间“细故”的自理,官方代表参与此类纠纷的化解,是由地方主官决定民事纠纷事务,居中进行纠纷调解,官方对纠纷处理,多数是以“官批民调”的形式进行基层纠纷调解,将矛盾“停留”于基层社会。
2.刑名“重情”的上移
传统社会基层治理关乎统治基础的“重情”,清代以“审转程序”将此“矛盾”分流上移。“重情”“要案”在传统法律中有明文规定,是“矛盾分流”的前提条件。对“重情”案件的界定,有概括性的描述,如:除人命之外,一切奸盗诈伪诸重情,以及田土婚姻诸细务,总用此格,令告者据实填进。大清律例中也有记述:“除谋反叛逆盗贼人命及贪赃坏法等重情”。可以说,“重情”的界定有许多具体内容,除民间细故之外律例罪名都包含;更进一步而言,概括性来看主要包括“谋反叛逆”等威胁统治行为,“盗贼人命”的人身财产犯罪,“贪赃受赃”的职务犯罪,“诈伪”和“骗劫”的犯罪;最为宏观来看,实际上“重情”强调的是对社会秩序破坏,以及对社会关系影响程度大小,但基于传统道德观念与政治理论所认为严重的犯罪。
此外,清代从下到上的“审转程序”是“矛盾分流”的运行表现,根据不同罪行所犯刑罚呈现不同的程序要求,不同刑罚的罪行审判决定权都相应上移,包括州县、督抚与皇帝三层次。其对审理与上移有明确程序要求,如关于“命盗”案件,省与州县在“审转程序”上关联的责任,一般情况由“经该督抚臬司驳审”“如果案情与原招并无出入,即由附省知府审转”;在特殊情况下如案情重大,要求“该知府赴省审理,或系委派会审,仍听该督抚随时酌量办理”;在“错谬关系重大”的情况下,“即将承审之县州,及率转之知府一并开参照例,分别议处”。可以说,“审转制度”的设立,不仅将地方与基层的纠纷解决权限上移,在责任与义务要求上将基层矛盾,分流至不同层级上进行处理。简言之,传统基层治理也强调对基层矛盾与纠纷的分流,严重性较低的民间“细故”要求自理,类似于“小事不出村”;对“重情”案件通过“审转”程序向上层转移与分流。
总言之,“枫桥经验”与传统基层治理,在官方的制度体系中有暗合之处:一是相似于“党建引领”,基层治理的组织、人员设置的精简化建设,以主官为中心进行的领导作用;二是相似于“综合”“协调”与“统一”的治理,传统治理事务有所分化,而又依靠地方主官的统一管控;三是相似于“矛盾不上交”,民间“细故”的自理与“重情”的上移与分流。
**三、“枫桥经验”与传统基层治理的民间力量**
“枫桥经验”与传统基层社会的治理,也强调利用民间力量与势力参与基层治理。从治理方式的内部视角来看,基层治理方式与民间性相结合;在具体的治理结构特征来看,基层治理中各种治理方式之间有相互关系;并且在纵向发展角度上,基层治理在民间治理上有时代、地域的演变过程。
**(一)民间势力的利用**
“枫桥经验”具备“人民性”特点。一方面,以人民为中心,将人民的利益放在重要位置,强调人民利益在基层治理中作为最终的价值追求。以人民为中心思想,也被认为是“枫桥经验”的不朽灵魂与价值核心,包括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密切联系群众,探索服务群众多种途径等方面。另一方面,以“人民”为最终归属与追求,发动群众,依靠群众进行基层社会治理。“群众路线”要求基层治理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并且在治理过程中依靠群众、发动群众,将矛盾化解在基层,这是发展“枫桥经验”的基本途径。同时,还需要坚持“以人为本”,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是“枫桥经验”的核心要义之一。强调维护人民利益,并且依靠人民群众力量的基层治理方式,不仅是对传统中国民本思想的弘扬,在基层治理的实践中也有相似之处,表现于基层治理中官方势力与民间力量的结合利用。
1.利用官民结合的制度治理
传统基层治理在治理手段上,有强调利用民间力量的各项举措与手段,即官民相结合为特点的治理制度。在基层乡官制度中的教化职责,存在接纳地方“老人”等权威参与基层治理。秦汉时期基层乡官设置中,规定“三老掌教化”。“三老”的界定,有郑玄的观点“三老五更谓老人更知三德五事者也”,然而“更音工反蔡邕以为更当为叟叟老人之称也”。具体有所差异,但无可厚非的是秦汉乡官制度,利用有德行的老人参与基层治理,将官方官职与民间群众力量相结合。在明清也出现“耆老”的参与,大明律中明确规定其合设耆老须于本乡年高有德,众所推服人内选充,不许罢闲吏卒,及有过之人充应。此规定还在清代延续,并在《律例指南》中被解释为“以其身不正,无以服人也”。唐明律合编中认为“耆老即古乡三老之遗意,责在化民成俗”,因此“故重其选里长甲首,本为办一里一甲公事”。可见,除了耆老是基层中兼有官民双重背景,从宋代至明清时期还实行保甲制度,此时担任“里长”“里正”“甲首”“保长”,成为官方在民间与基层治理中的代表,也是一种新型的“官民结合”基层治理模式。
2.利用地方权威的群体治理
可见,传统基层治理对民间力量的利用,重点在于官方与民间相结合的治理方式差异。在制度设置上,在传统基层治理的官方制度中体现民间性,如三老与耆老;而在典型群体上,依靠乡绅为代表的地方民间权威,则是利用基层社会的实践因素。传统基层治理强调依靠群众与民间的力量,但更侧重于对“官民结合”的利用与依靠。
**(二)治理方式的多元**
在基层治理的具体结构来看,“枫桥经验”与传统基层治理都存在多种不同的治理方式。“枫桥经验”中基本要素被认为有自治、法治与德治,并且核心要义更是“三治融合”。“自治”的关键在于基层自治组织的建设,是三种治理方式中的基础前提;“法治”体现在“村规民约”的制定,是基层治理的保障,其实质是对基层自治与治理的形式内容;“德治”是基层治理的文化层面要求,重在社会文化为基层治理给予助力与推动。“三治融合”最关键之处还在于“基层自治”,法治与德治都服务于自治,侧重点还在于自治。传统社会基层治理的机制与经验,与“三治融合”相暗合,体现在以“司法”“教化”与“自治”进行治理的三种方式。
1.以司法的治理
司法的实质是对纠纷进行裁断,进而平衡各方的利益。传统社会基层治理的过程中,以司法裁断的方式对基层纠纷矛盾进行解决,展现出各类司法理念与实践。首先,以司法裁断实现基层治理的“无讼和谐”。清代李章煜认为,照得安民之道要在息讼,民间有事不能自理要官为处分,然有事告官原为气不能平,仗官为之平其气也。尤其在亲属之间的纠纷,元代张养浩认为在处理上应该“宜徐而不宜亟,宜宽而不宜猛”。在官方以司法手段处理基层纠纷之时,许多案例都强调对和谐、无讼的追求,如“大凡乡曲邻里,务要和睦。才自和睦,则有无可以相通,缓急可以相助,疾病可以相扶持,彼此皆受其利”。其次,以司法裁断实现基层治理的“中道”与“公平”。司法裁判形式实现基层社会的公平与公正有相当必要性,如“夫万事胚胎皆由州县,论断公平无情之词,勿听上司揣度情理持平之论何疑”。并且,此种司法裁断的“中道”需要考虑因素包括“天理”“国法”与“人情”,即是以各定以得减之法,乃揆之情理法三字,不得不为之斟酌审度,以致其减之道者也。
最后,以司法裁断实现基层治理的“中道”“惩恶”与“护弱”。惩处针对七十以上老人和幼童的相关犯罪,如“殴毙七十以上老人入‘情实’,不准‘留养’”;“殴毙七旬老人伤多且重,由缓改实”;“图财谋杀幼孩首从从重科罪”。在基层方面的“恶霸”也依靠司法手段进行惩处,如蔡久轩所审理“十虎害民”,“恐胁欺骗,气凌州县,止从编管,已为轻典”,以及其审理的“豪横”,“方百六官豪横一方,欺骗取夺,无所不至”。
2.以教化的治理
传统基层治理的开展是以“教化”为前提的,正因为“教化”可感化人的不良心性,内化于心,也就是人的品性与行为,是可以通过后天教化加以改善与形成,而用教化的影响塑造人的行为,从而稳定基层治理的社会秩序。推行道德治理,提高各级管理的道德素质,以道德伦理为核心形成从上而下的行为规范,将法律与道德相结合的基层治理模式。例如“州县选官教导,乃教化本原”;“……先生历州县所至,以教化为先务”。不仅基层治理的官吏选拔需要以教化与道德作为标准,治理施政的主要任务也是进行教化风俗:臣窃惟风俗人心,实系治平天下之本;有司、督、抚,则关维持教化之源。
此外,关于教育教化机构从中央到地方都有分布,即“朝廷立有太学及府州县学,所以教养人材甚密”;还在各地设立“学校”,“诸路州县有学校,聚徒讲诵之所,并赐九经”;以及推行乡约,“设立公所讲解开谕”,其主要目的是“以广教化”,并“直省府州县亦皆举行乡约”。以道德在基层施行德治,是传统中国基层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基层治理方式多元化类型之一,也与其他治理手段之间存在相结合与互补的联系,促进基层治理的开展。
3.以宗族的治理
传统基层治理与“枫桥经验”的最大差异在于民众是否“自治”上,即治理基础上的差异。虽然传统社会也存在相类似的“自治”情况,是与官方制度与体系相对而言的乡土社会的民间力量。其中宗族力量的“自治”特点是最为明显,官方背景与影响较小。宗族本身有组织化的发展倾向,并且成为传统基层治理的社会基础,主要展现于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宗族在基层治理中具有教化与凝合的作用。宗族本身需要强调其内部的团结和凝聚,“因其酒肉聚,其宗族以教民睦也”;“君子因睦以合族者,言亲睦于父母之党,乃得孝;故君子因此亲睦之道,以会聚宗族”。并且,教化与宗族之间有着密切联系,教化是基层治理重要手段,宗族和睦是基层治理追求之一:立国之道始于亲亲,所以厚骨肉之恩,明教化之本,况且经艰故宗族漂沦敦睦之情……在具体实践上,宗族设立“义学”“族学”,实行宗族的教化与文化凝聚力,典型的是范仲淹所设“又设义学以教教养咸备意”;还有陈德高“又设义学以教里中之子弟”;还有“既立义学,以教其宗族子弟”等。
第二,宗族在基层治理中具有经济保障的作用。宗族所设立的“义田”“义庄”和“族田”,支持宗族的组织化发展,成为其经济基础。相关古代的基层治理实践出现如“我常欲买田数百亩为义田,尽收宗族之贫者”;“每慕范希文为人,爱其好施与置义田以养宗族”等。可以说,宗族在基层治理中得以组织化的发展,最重要因素在于“教养”,在教化上的“义学”与经济生活保障上的“义田”。
第三,宗族在基层治理中具有纠纷解决的作用。早期在魏晋时期的地方宗族与豪强势力壮大,参与地方词讼的处理,也促进宗族参与基层治理中的纠纷解决。宗族为国家与社会的最基本单元构成,在纠纷解决包括最初的处理与裁断的作用,以及一些简单的“教训”“教育”的一般惩罚权,导致宗族对纠纷处理成为基层社会治理的方式之一。
可见,传统基层治理也有多元的治理手段与方式,以司法裁断促进基层治理,以教化为基层治理的基础与推手,以及宗族的组织化与自治化倾向,构建传统中国基层治理的主要架构。
**(三)时代地域的贴合**
“枫桥经验”有官方体系与民间性特征,其内涵与形式并非一成不变,是随着时代变化而变化,不断在实践中创新与丰富。“枫桥经验”被认为有不同阶段与时期的划分。有认为“改造经验”“摘帽经验”“地方治安经验”“国家治安经验”“维稳经验”“社会治理经验”六个阶段;有认为“以民主方式解决阶级矛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典范”和“基层社会治理的典型”三个阶段;还有认为有“诞生”“维护社会治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和社会管理”“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五个时期;也有认为是“改造四类分子”“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三个阶段。“枫桥经验”虽然与时俱进、不断发展,其本质并未变化,并随着时代内涵的丰富,结合了各地特色文化与经验。可以说,基本上是三个典型特征,即“阶级改造”“社会治安”与“社会治理”三个主题,体现出不同时代背景之下,“枫桥经验”积极主动参与治理活动与解决基层问题,并且在时代主题要求下,将国家的治理需求与当地社会文化与现实相结合,不断得以创新与丰富。传统基层治理也在不断发展创新、贴近地方实际方面有相类似之处,地缘性的乡约组织与血缘性的宗族,其产生与发展是结合地方实际不断演变的典型。
1.乡约的产生与发展
另一方面,乡约制度的演变过程,也反映着官方在基层治理与地方实际相结合的特点。以明代丰富的乡约制度理念为典型,重在乡约制度与其他基层治理制度之间的关系,即乡约与社学、保甲、社仓等制度之间,以不同搭配与侧重,形成各有特色差异的乡约制度。基层治理中的乡约制度,随着时代变化有所创新与丰富,是基层自治的重要传统渊源。同时,乡约制度也受到各地区域因素的影响,结合各地实际因素进行创新改变。
2.宗族家法的产生与发展
传统基层治理中地缘性乡约制度之下,还有各宗族的组织化与发展。一方面,宗族、家族以及家庭内的家法族规,随着时代要求的不同而发展变化。南北朝时期出现的家训热潮,以及唐宋时期家训中开始规定对违反行为的具体惩罚,此作为家法族规产生的源头,典型代表是《居家杂仪》和《朱子家礼》。在明代与清代出现家法族规快速发展的时期,其中明代高官显贵的家庭家族,推动家法族规的出现与普及。清代随着人口的增长、民间社会的治理需求、政治统治的需要,家法族规更进一步推广,其中惩罚手段与程度更进一步多元与强化。可以说,家法族规的产生与发展,与基层社会的治理、现实的政治背景有密切联系,古代家法族规也随着时代变化而转变与发展。
另一方面,家法族规体现各地、各族、各家不同的家庭内部要求。传统中国的家法族规,根植于家族、宗族,而宗族也存在于民间社会,如元代的《郑氏规范》,在“序”部分就写明“浦阳郑氏,世居县东二十五里。乡名感德,里曰仁义”。家规的制定者结合各地特色与背景,明代的《义庄条约》更是对“义庄”具体事务一一规定,包括数量钱银、粮食分配、祠堂祭扫、聘娶丧事等诸多事宜,还参考借鉴其他地区的“义庄”规定:访得平湖陆府义庄,每发甲科,捐田顷,乡科半顷。此在世族则可,吾家寒素者众,例难概行。
可以说,传统基层治理中不管是地缘性的乡约组织,还是血缘关系紧密的家法族规,同时受到时代与地域因素的影响。总言之,“枫桥经验”与传统中国的基层治理,在民间力量的利用上也有暗合之处:一是在“人民性”上,传统基层治理利用官民结合的制度,以及地方权威的乡绅群体进行治理;二是在“三治融合”上,传统基层治理也同时存在以“司法”“教化”与“宗族自治”为类型的,多元与多样治理方式;三是,在创新内涵与地域经验上,传统基层治理的乡约制度、家法族规,也具备时代性与地域特色性。
**四、传统基层治理的经验借鉴与现代转变**
“枫桥经验”与传统基层治理在官方体系与民间力量方面,都有一定程度的相似性与暗合。二者相似比较,展现出传统基层治理中优秀经验与借鉴可能。但是传统经验未必可以在当代的基层治理体制中,得到直接与现实的助推意义。此时以“枫桥经验”为分析重点,看到其在当代基层治理中的成功经验,也看到其与传统基层治理之间密切关联。分析“枫桥经验”与传统基层治理经验之间的根本差异,理清“枫桥经验”对传统模式达到的转化方式。
**(一)传统社会基层治理的经验借鉴**
传统社会基层治理所涉及的内容与方式相当广泛,以“枫桥经验”的治理方式与经验为视角,可以看到传统基层治理的优秀经验包含以下七个方面。
第一,传统基层治理中对组织与人员进行精简与集约。传统基层治理有精简化与集约化的特点,此种精简传统的实质反映的是基层治理架构的“下沉”与深入基层,符合传统整体基层治理的模式需求。对于现代的社会治理而言,也更有利于基层治理手段与方式的精细化、基层化、持续化与民间化,促进“社会治理和服务重心向基层下移”,对民间力量的利用以及基层治理人员的主体积极性的发挥有积极的作用。
第二,传统基层治理中对治理事务进行统筹协调的综合治理手段。传统基层在基层事务上有明显的分化,满足官方在基层的基本统治需求,如赋役、治安、教化以及纠纷解决等多个方面;而各类事务的分类治理,又统一由州县主官进行管理与参与。简言之,地方主官在治理事务分化、分类的基础上又实现统筹与协调的可能,为实现“多元纠纷化解”“系统治理”“综合治理”和“联动工作机制”等建设奠定基础。
第三,传统基层治理中对基层矛盾进行分流、分层解决。传统基层治理在基层矛盾与纠纷解决上采用分流与分层的机制,相似于“枫桥经验”所强调的“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的思路。尤其对于社会危害小,严重性小的民间“细故”,利用各种方式与手段包括官府调解、“官批民调”、民间多种调解形式等手段,将基层的纠纷,解决于民间社会中。对纠纷与矛盾进行分流的思路,以及对民间纠纷解决力量的多种应用,对于当代基层治理中纠纷的“就地解决”与“将矛盾化解在基层”的追求都有借鉴意义。
第四,传统基层治理中依靠民间力量,促进“官民结合”。传统基层治理中的“官民结合”手段是其特色之一,主要有“制度设计”与“人物群体”两大方面。在基层治理制度中加入民间色彩,以及对有地方权威的人物与群体,吸收进入基层社会的治理过程与活动。在基层治理中的“官民结合”手段,对当代基层治理的“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第五,传统基层治理中“自治”“法治”与“德治”等多元方式的治理。传统基层治理中有以司法裁判维护社会秩序的治理方式,以教化为前提与手段的治理方式,以及以宗族的组织化与自治化为主要表现与社会基础的治理方式。三者都是传统基层治理的方式,体现治理方式的多元化。彼此之间也有相结合与融合的趋势,宗族组织与法规得到国家的认可,并在司法裁断中体现;教化德治的开展,都在宗族组织与国家法律与实践中有所展现。传统基层治理的多元方式与相融趋势,有利于为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提供有益的经验。
第六,传统基层治理中促进自治性组织的产生与发展。传统基层治理充分重视民间力量参与治理的过程与活动,还有乡约与宗族组织作为自治典型。乡约组织是民间自治组织与地方自治的渊源,明清时期都重视乡约的推广与普及,清末时期的地方自治活动也为基层治理提供一定的经验与教训,参考借鉴有助于在现代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构建中,发挥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作用,发挥行业协会商会自律功能。
第七,传统基层治理中贴合时代特点与地方实际。传统基层治理的具体方式,同时受到时代背景与地方实际的双重影响,随着时代精神的要求不断发展,基于各地特色的社会与文化情况,现代基层社会治理的构建,也需要贴合时代特点,结合各地实际情况与经验。传统基层治理根据时代与地域特点形成的治理方式,有助于进一步“坚持与发展新时代”的“枫桥经验”。
**(二)“枫桥经验”对传统基层治理的现代转化**
“枫桥经验”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相似于传统基层治理,但二者之间有着本质上的差异。“枫桥经验”在当地基层社会治理创新中得以成功,在继承传统文化与基层治理经验的同时,也有其创造性与独特性,可以挖掘发现优秀传统文化进行现代性转化。
其一,“主官独权”与“党建引领”。传统基层治理的组织与权力架构,是以主官为中心的“一人政府”,符合国家基层治理的现实情况与整体战略,并且地方主官的独权,为其统筹、协调各基层事务奠定基础。但相比之下,州县主官的个人能力与精力有限,拥有权力而无法切实地实施,反而重在对不同层次官吏进行制约、控制的谋略,不利于基层治理的开展。“党建引领”抓住组织建设的重要性,发挥党组织的先进性、组织性与创造性,以党的领导才能全面统筹、协调构建城乡基层治理体系。
其二,“矛盾分流”与“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传统基层治理对基层矛盾与纠纷进行分流与分层,尤其是在民间“细故”的多种处理方式,形成治理的特色。传统的“矛盾分流”与枫桥经验的“就地解决”的特点,有相似与暗合之处。但是,“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具备传统基层治理所缺乏之处,体现在“枫桥经验”所要建立的是“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不仅仅是多元纠纷处理,更是有预防性的特点,更为积极主动地处理基层矛盾与纠纷,更具能动性与主动性。
其三,“以民为本”与“人民中心”。传统中国基层治理体现出民本思想,“以民为本”的理念展现的是强调以民众与百姓作为社会统治与治理的基础,强调重视民众的力量。但是相比之下,“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治理理念,不仅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还重视维护民众的利益。
其四,“多元治理方式”与“三治融合”。传统基层治理有以司法裁判、教化教育以及宗族自治等的多种治理方式,三者并行使用甚至彼此相互关联。“枫桥经验”的“三治融合”并不仅仅是多元手段,更是彼此相互关联。相比之下传统基层治理缺乏真正的“法治”“自治”的理念与实践,不同的治理之间也难以融合。对传统基层治理优秀经验的借鉴与转化,要抓住多元方式的治理以及彼此之间相融合的重点。
其五,“政治统治需要”与“创新时代精神”。传统基层治理的具体方式与制度,会随着时代变化而转变,主要原因在于对社会的治理与统治需求。相比之下,“枫桥经验”可以在不同时代不断创新、发展与丰富,不仅仅是由于不同时期与阶段,对基层社会的治理要求不同,更是“枫桥经验”可以抓住基层社会治理根本性的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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